办公区内除了这2620人外,还得加上数倍于此的吏胥、杂役和卫士,以及侍候这一大家子的小丫环、老妈子等。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唐语林》卷七记,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李载义等许多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小官员居住官舍的情况也有。卢照邻《病梨树赋并序》称:“癸酉之岁(唐高宗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余卧病于长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谓听坊内的老居民说,以前鄱阳公主在此住过,名医孙思邈也在此住过。看来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长安志》卷八称,北街崇仁坊与尚书省选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参加考选的官员而在“京城无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来应有官舍供付费居住,于是“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恰是机关集体宿舍的景象。
家具杂用不许擅自添置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
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据此可知,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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