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郡守掌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管司法与监察,“三权分立”而互不相属。
然而到东汉至隋,州刺史(州牧)便大权独揽,兼统军民,自专财政与司法,俨然一方之土皇帝。甚至到了唐末五代,酿成了藩镇之乱。
两宋惩唐末五代之弊,在路一级分设帅司(安抚使)、漕司(转运使)与宪司(提点刑狱使),路下的州军又设通判以分知州知军之权,将地方权力尽可能的割裂,这样确实是保证了没有藩镇之祸,但是也导致了两宋对外的极度软弱,因为这种体制下,朝廷行政效率低下,难以极重支援应对战争,只能够采取守内虚外的措施。
到了元代之行省,事权再度集中,行省平章为一省军民之共主,据地自雄,早在元中叶便发生了诸行省军互相攻伐的“天历之乱”,元末更酿成了行省军阀群雄割据之局。于是本朝惩前元之弊,再度采取分权的措施,也就是在地方的三司分治措施。
但是很显然,这种制度行政效率低下,加之本朝制度本就比较粗疏,到了天顺以后就难以维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