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制度予以修改,首先就是邻省任职一样会出现情弊,难以避免,这点朱载坖和宋纁都是很清楚的,所以说回避的范围要更加宽泛,尽可能的安排官员在铨选的时候实施南北更调。
同时除了籍贯回避之外,还有实施其他的回避制度,宋纁向朱载坖上疏称:“凡内外官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朝廷以爵为叙,除巡按御史照例从方面官回避外,余皆从卑回避,不得以族序论。”也就是说,对于官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一样也要进行回避,禁止父子、兄弟、叔侄在同一机构或同一系统中任职,并按照官职品级的高低,以小官避大官,调小官到别的机构中任职,以防止他们借助亲属关系谋图私利。
同时对于科道等监察、风宪官员,则是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朱载坖认为之前大明的回避制度往往见诸于各种诏书之中,朝廷执行起来是有些麻烦的,甚至有些诏书之间还互相有抵触的部分,所以命令吏部详细制定有关官员回避的则例,今后所有官员都照此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