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听起来很合理。但原则需要具体的条款来落实,而条款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与风险。您给出了您的条件,现在请听听我们的……关切,或者说我们的条件。”
“关于第一条,人事任用优先考虑……可靠背景的人选。”
“我们可以接受。但有一个前提:这些被优先考虑的人选,其家族或其所代表的资本,必须对相应的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的与其职位重要性相匹配的注资。”
“权责需要对等。我们不能接受只带来背景和关系,而不带来资本和风险共担的所谓可靠人选。这是银行业的基本原则。”
将权力与资本绑定,确保进入核心岗位的容克子弟及其背后家族,与银行利益深度捆绑,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而非单纯的安排职位。(孩子们我怕你们有阅读负担,翻译在这)
“关于第二条,国家监管大型基金运作。我们理解并原则上不反对必要的监管。但监管不能是单方面的。”
“我们要求任何此类监管机构或委员会的组成,必须有来自主要金融机构、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人士作为固定成员,拥有完整的知情权、审议权,乃至在专业领域的建议否决权。”
“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风险,促进稳定,而不是制造一个不懂金融运作的外行官僚机构来掣肘市场效率。”
要求参与权甚至部分决策权,将外部监管内化为行业自律的一部分,防止国家监管变成一刀切的粗暴干预。
“关于第三条,引导信贷投向实体经济,并给予政策激励。这一点,我们完全赞同。
“但既然是引导和激励,就不能是空头支票。我们要求国家对于银行投向符合其产业政策导向的本地实体工业的长期贷款,给予实质性的补贴或利息补偿,降低银行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为了保证投资的效益和国家优先原则,我们要求在同等或近似条件下,国家主导或参与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优先考虑接受我们贷款或与我们有关联的本地工业企业”
“即使它们的报价可能略高于外部竞争者。这是保护本土产业、确保投资回报、从而激励银行持续向实业放贷的必要措施。”
将国家对实业的支持,具体化为对银行放贷的补贴,并将银行利益与本土工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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