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射程超过20公里的制导武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型号的制导火箭弹。
任何类型,任何尺寸的无人机及巡飞弹。包括:侦察无人机,攻击无人机,自杀式无人机,微型无人机集群。
任何旨在瘫痪,压制,欺骗对方通讯,雷达,导航系统的大功率电子战发射设备。包括地面干扰站,专用电子战飞机。
第三条:限制使用项:
射程20公里以内的制导/非制导火炮及火箭炮。需提前至少30分钟向国际观察部队通报射击坐标,弹种,预计落区。国际观察部队保留在认为射击可能危及监督人员,明显偏离军事目标或涉嫌攻击民用设施时,要求暂停或采取技术措施干扰其火控的权利。
武装直升机及固定翼攻击机。严禁在非军事科技缓冲区空域内进行对地攻击。如需穿越非军事科技缓冲区空域,需提前申请飞行计划,保持规定高度和速度,并保持应答机开启。
中低功率的侦察与通讯电子设备。使用时需避免对国际观察部队的监督频段造成有害干扰。
第四条:反制措施与程序。
核心原则:反制措施以“技术性失效”为目标,旨在使违规武器平台失去攻击或继续违规的能力,而非追求物理摧毁。具体手段属于国际观察部队技术资产范畴,不予公开细节。
执行程序:
侦测与识别:国际观察部队通过自身传感器网络发现潜在违规目标。
警告与核实:通过公共频率,已知军事通讯频道等方式,向目标或其所属方发出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表明身份或离开非军事科技缓冲区。同时,国际观察部队技术小组进行目标特征最终核实。
授权与执行:若警告无效,且目标持续构成违规威胁,国际观察部队现场指挥官将向后方联合指挥部申请反制授权。联合指挥部需在数分钟内完成华国,高卢鸡,德意志三方高级别政治-军事评估,并同步授权。获得授权后,现场技术小组执行“技术性失效”措施。
事后通报:反制行动完成后,国际观察部队将立即通过原有联络渠道,向涉事方通报事件概要,并将相关记录提交给参与国际观察部队的阿三哥,拉米国等观察员国备份。
第五条:监督与问责。
国际观察部队所有反制行动,均在多方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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