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用金钱、物品或者劳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罚的制度。根据《尚书。尧典》记载,早在舜的时候,即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就萌发了“金作赎刑”的制度,此制经夏朝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赎罪之物一般以钱、钞、银等货币为主,但也杂以铜、金、粮食、绢布、马匹等财物。
另外,秦、明等朝代的律令还允许罪犯以力役赎罪。析而言之,夏、周时期赎刑主要用铜,同时兼用兵器等实物。
秦代赎刑主要用铜钱,同时兼用力役;汉代赎刑用黄金,但主要以黄金计价,并非仅用黄金。钱、缣、粟谷等均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赎刑兼用黄金和绢;隋、唐、宋时期赎刑用铜;元代赎刑用钞;明代赎刑主要用铜钱,同时兼用钞、银、米粟、马匹和力役;清代赎刑主要用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