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来配套,由于古代中国讯息落后,官民比例也没有现在这么大,那时候普遍采取的监管手段就是让老百姓互相检举揭发:小明私自酿酒,被小强举报上去,小明会被抄家,而小强则会得到小明家产的一半作为奖赏。
在南宋前期,也不知是老百姓厌恶了互相检举,还是国营酒厂的高价劣质酒引起了普通群众的公愤,反正私自酿酒的家庭很多,而检举揭发的人却很少,你张三酿酒,我李四睁只眼闭只眼,就当看不见,爱谁酿谁酿去,我才不打小报告。对于这种现象,“上进心”不强的地方官会表现得很是通情达理:民不告,官不究,只要没人举报,我就不去抓人,毕竟老百姓过日子不容易。
而那些“上进心”强、又心狠手辣的官员,就会大肆抓人,用更加严厉的刑罚来杜绝私酿对国营酒厂垄断利润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