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有所交代:“丛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剌,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加将门里”,位于今非洲东海岸;“朋加剌”,即今孟加拉国,是当时的黑人交易中转地。文中提到的“土商”就是国际人贩子,是长期在东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专以贩卖黑人(黑囡)为业。进入中国境内的“黑厮”,有的是由土商直接贩卖至中国境内的,也有的是中国海上商人从朋加剌顺便带回来的。
在元代,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黑厮”和“高丽女”甚至成了当时蒙古贵族高消费的标志。
明末学者叶世杰在《草木子·杂制篇》中称:“北人女使,必得高丽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厮。不如此,谓之不成仕宦。”在元代,同样也有不少中国人被贩卖到海外,时称“过海”。如一些下层的蒙古族男女被卖到回回田地里(波斯湾沿岸)、忻都田地里(南亚)等地。元朝廷因此下令禁绝,《通制条格·杂令》“蒙古男女过海”条规定违者治罪。
东汉光武帝刘秀发布诏书严禁奴婢买卖
古代的人口买卖行为带来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东汉光武帝刘秀,便曾多次发布诏书,禁止奴婢买卖。建武二年(公元26年),“诏曰:民人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唐代对非法的人口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击。
《唐律疏议》中,涉及被买卖人口的条令有十多条,其中“略人略卖人”是这样规定的:“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还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对于非法拐卖儿童的行为,唐代的司法解释同样很清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说,贩卖10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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