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酒、糖等重要物资,这些货物要么是有军国之用,具备战略物资的属性,如茶叶、糖,要么是属于百姓的必须之物,要朝廷予以控制价格的,如食盐,还有就是要在朝廷的控制之下发展的,比如酒,对于这些货物实施专卖管理,不仅有赋税上的考量,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目的。
比如酒课,在两宋时期,对于酒实施严格的禁榷制度,今一岁之入,解内御前酒库所者七十五万贯,酒税在两宋的财政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重,而在本朝对于酒完全是放任的状态,王国光等人认为是不妥的,不仅仅是因为酒税的数额极其庞大,对于财政很重要,更加关键的是,酿酒要消耗大量的粮食,是会影响粮食的价格和供应的,所以王国光等人认为,应当对于酿酒加以控制。
朱载坖同意了王国光等人的看法。
而第二部分就是财产税,主要是针对房屋、土地等的税收,其实大明在实际过程当中已经有了相应的一些规定的。以南京为例,有有房钞、房号、门摊银等税收,南京的房屋税中,房钞是通过对房屋进行排号,按照间数来征收的。
除了房钞之外,还有房号钱,房号钱是对城市居民的房产征税,虽仍按间征税,但却不同于房钞,不同之处在于房号钱是从城市里甲之役演变而来的。在大明城市中,居民也要承担差役,编审造册,维护城市治安,后因“私自课派,私雇总甲”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官府提出以钱代役的政策,后演变而成房号钱,和均徭银的性质类似。
还有铺面钱,也叫门摊钱,是对城市中开设铺面的人户所征收的税额,由户部督税分司所属的龙江、江东二司征收,中城每年七、八查核开征,其余四城均为六、七月征收,冬季征收完成。税收按户征收,“每户每年收银三分三厘”,缴纳户部太仓,相当于是对商铺的征税。
除了对房屋的征税之外,还有对于土地的征税,有官房地租、官地基租、地基税,基地间架租,这些是对于租赁朝廷官地建造房屋所征收的赋税,而对于私产土地,一样也要征税,一是自己使用居住房屋的地基税,二是城市商业土地利用的地税,前者包括城市房基地税和地摊税,后者主要是对城市菜地、果园和其他非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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