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属于证据突袭,严重侵犯我方权利,请求法庭不予准许。”
金胜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出了。
同样也没有让王阳‘动嘴’,立即便接过了话题。
“法官阁下,本案的争议性质,已经从原来的遗嘱,转变为了遗赠形态。”
“关于遗赠,同样也有两个问题。”
“第一,原告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内,作出过‘明确表示接受’的行为动作。”
“对于这一点,我方刚才‘帮忙’提交了一份两位当事人的聊天记录。”
“从上面可以看到,原告方一直都在用‘模糊不清’的言词来回应‘是否接受遗赠’。”
“这些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定义的。”
“第二,是对于遗赠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探讨证明。”
“咱们可以把‘它’看做是遗嘱的延伸。”
“但在本案中,该事实显然无法直接通过书面材料、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来完全还原。”
“唯有与之相关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才能真正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去认定案件真相。”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属于民事诉讼中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类型。”
“而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既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需要,也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
“若不准许,将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故此,我方恳请法庭从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角度出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金胜这叫‘以势压人’。
一个是点明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人家刚才都提出‘休庭’了。
目的还不是为了拖延时间,去寻找有利证据。
反正又不是马上出判决,我临时申请个证人出庭,那算得上什么‘证据突袭’。
另一个是在告诉法官.....这个证人和案件的关联性比较强,能更好的帮助查清事实,减少争论。
对你同样是有好处滴!
最重要的是,我甚至都帮你找好了法律依据,只需点头同意即可。
(一脸傲娇、两手叉腰、45度角仰望天空....快谢谢我!!)
说实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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