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但金胜没说。
未签下委托协议之前,总得留一手。
现在能免费给出三个选项,已经是看在王安娜面子上了。
信不信,哪怕宋宁宁花钱去找其他律师问,得到的回答也只有这样。
甚至某些‘无良’的律师,为了接下案子,拿到高额提成,还会怂恿起诉。
“呼......”
“金律师,如果是你碰到这种事,应该会怎么处理?”
过了好一会儿,话筒中才有声音传出。
金胜毫不犹豫的回道:“作为一个律师的立场,我可能永远不会走到这一步。”
“正如您刚才所说....亲戚归亲戚、生意归生意。”
“处置方式上可以带有‘人情味’,但同样也得完善所有手续。”
“这不仅仅能避免以后有可能会发生的绝大部分纠纷,更能最大程度的维护亲情。”
“可要是站在普通人角度,我会选择先用前面两种方式。”
“先礼后兵!”
“毕竟是很要好的亲舅舅,万一他只是一时周转不灵,心里是打算尽快归还银行欠款,解除抵押登记、转户给您呢?”
“直接起诉,容易造成反目。”
“当然,您也可以设定一个期限啊!”
“比如半年、一年,或者等你归还全部本金之后。”
“一旦超过这个时限,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了。”
“机会已经给了,亲情也照顾到了,能不能把握住,那是对方的事情。”
“至于在此期间被银行起诉、强制执行,那就更好解决了。”
“首先,对方在向银行抵押登记前??,你们便已口头签订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实际占有商铺。”
“作为真实权利人,你可以主张排除执行。”
“其次,你们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便约定好了‘付清一定比例后过户’,属于双方合意安排,不属于您怠于行使权利,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条件。”
“符合中止执行要求。”
“最后,银行在办理抵押时,需要实地核查商铺使用情况。”
“比如:该场所是否正在经营中、实际经营人是谁、有无张贴出租信息....等等。”
“若明知已出售,银行仍接受抵押,则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其抵押权不得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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